五部門關于開展貨車非法改裝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工商總局辦公廳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貨車非法改裝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
工信廳裝函〔2017〕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的意見》(國辦發〔2014〕55號)、2015年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精神以及《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交公路發〔2016〕124號),加大對貨車非法改裝行為的打擊力度,著力從源頭預防和遏制貨車違法超限超載行為,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貨車非法改裝專項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標
通過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健全貨車非法改裝聯合監管工作機制,強化貨車違法超限超載源頭監管,嚴厲打擊貨車非法生產、改裝、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嚴肅處理違法違規企業,堅決杜絕非法改裝貨車出廠上路,同時加快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推動形成健康合法的貨車生產、銷售和道路運輸新秩序,有效改善道路運輸安全狀況。
二、工作安排
專項行動自2017年1月開始至2017年12月結束,為期一年,分三個階段組織實施。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7年1月)。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運輸、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做好前期準備和動員部署,細化治理任務和分工,健全完善協調聯動機制,加強輿論宣傳,為專項行動平穩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環境。
(二)重點整治階段(2017年2月至2017年11月)。各地有關部門要組織專門力量,按照確定的工作目標、要求和進度,全面開展專項檢查和整治工作。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立即督促整改;對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依法查處。
(三)總結完善階段(2017年12月)。各地有關部門要對照整治目標和工作要求,認真梳理專項整治情況,系統總結經驗做法,研究提出相關建議,建立健全治理貨車非法改裝的長效機制。
三、主要任務
(一)開展貨車生產和改裝企業全面檢查。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組織對轄區內的貨車和專用車生產企業進行排查,發現《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內企業不能維持準入條件、不能維持正常經營或非法生產等行為的及時上報,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問題企業進行清理整頓。對于不能維持準入條件的企業,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受理其新產品申報和合格證信息上傳。對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啟動企業退出機制并實施特別公示。特別公示期間,暫停特別公示企業新產品申報。對在特別公示期內經考核符合準入條件的,取消特別公示,恢復受理其新產品申報;對特別公示期滿后仍未申請準入條件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企業,暫停其《公告》,且不得辦理更名、遷址等基本情況變更手續。
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大對貨車非法改裝企業的打擊力度。對貨車生產和改裝企業不執行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機動車出廠銷售的,以及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出廠、銷售、貨證不符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暫停或者撤銷所許可的《道路機動車輛企業及產品公告》;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并依法嚴厲處理。對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相關認定意見,有營業執照的,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對屬于《公告》內企業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罰。交通運輸部門組織對轄區內機動車維修企業進行排查,發現非法經營、無證經營、超范圍經營、違法拼裝改裝和承修報廢車等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二)加大車輛產品一致性監管力度。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轄區域內貨車產品一致性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集中深入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和銷售市場等開展貨車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對實際生產產品與《公告》車型不符的,責令企業立即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受理其新車型申報和合格證信息上傳;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銷相關產品《公告》。加強對《公告》內企業合格證數據的監控,嚴厲打擊倒賣機動車出廠合格證行為,一經查實,立即依法撤銷相關產品《公告》,并暫停違法企業產品合格證信息上傳,切斷非法改裝車輛合格證來源。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加大對車輛認證產品一致性監管力度,對不符合強制性認證要求的,責令指定認證機構暫停、撤銷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三)加強車輛銷售環節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要加強對市場銷售機動車輛產品的抽檢,重點排查和清理車輛運輸車、罐式汽車和重型貨車等車型。對與《公告》和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不符的車輛,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法暫停或撤銷有關車型《公告》,暫停相關企業新車型申報,情節嚴重的暫停所有產品合格證信息上傳;由強制性產品指定認證機構依法撤銷或暫停有關車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暫停強制性產品認證申請。
(四)嚴把登記注冊和技術檢驗關。公安交管部門要嚴格依據相關法規和技術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與《公告》車型不一致的,不予注冊登記,并將相關產品及企業信息通報工業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質檢技術監督部門、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對貨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監管,督促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嚴格落實檢驗項目和標準,對出具虛假檢驗結果以及未按國家標準實施檢驗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聯合開展道路運輸執法監管。結合同步開展的整治公路貨車違法超限超載行為專項行動,各地交通運輸、公安交管部門在公路超限檢測站進行超限超載檢查的同時,加強對車廂欄板、彈簧板、懸浮軸、可伸縮結構、外廓尺寸等貨車改裝情況的檢查,對非法改裝的貨車,依法責令恢復原狀并依法處罰。能夠當場恢復的,當場監督整改到位;不能當場整改的,依法處罰后,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在辦理申領檢驗合格標志業務時重點審核,同時通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及時改正、依法處罰。各地公路超限檢測站應配備相應的設備和工具,方便當場整改。對于車輛運輸車,執行《關于印發<車輛運輸車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辦運〔2016〕107號)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會同公安、交通運輸、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組織成立專項整治機構,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強化監督檢查,務求工作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二)全面排查整治。各地有關部門要采取明查與暗訪相結合、日常排查與突擊行動相結合、聯合檢查與專門督導相結合等多種形式,深入貨車生產企業、改裝企業、維修企業、經銷企業等,重點檢查有無生產、銷售非法改裝汽車產品,以及在用車非法改裝等問題。對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上報、依法嚴厲查處,大要案件實行掛牌督辦。要強化對違規生產、銷售和非法改裝重點區域監管和問責,對車輛非法改裝問題突出的省份,要對相關政府和部門進行通報、約談和問責。
(三)強化宣傳引導。各地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媒體,通過新聞報道、專題報道、電視訪談等形式,多層面、全方位宣傳專項行動工作情況。同時,要設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微博,發動社會監督,引導和鼓勵公眾對機動車違規生產銷售、非法改裝、違規登記檢驗等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要加強典型宣傳引導,大力宣傳誠實守信、規范經營的典型企業;及時曝光查處的違法案例,跟蹤報道大案要案,及時公布違規生產、銷售企業名單和非法改裝的廠家。
(四)健全工作機制。各地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協作配合、聯合執法機制,形成對車輛生產、改裝、銷售、登記、檢驗、使用、維修等環節的全過程監管。要建立道路動態檢查機制,充分利用公路服務區、治超點、交警執法站點等對非法改裝車輛進行例行檢查。要建立交通事故責任倒查機制,對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調查車輛安全狀況,倒查生產、銷售、檢驗等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對肇事車輛存在非法改裝問題的,嚴肅追究相關單位、企業和人員的法律責任。要建立信息匯總和報送機制,各省(區、市)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每季度5日前做好整治工作情況信息匯總,分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并于2018年1月底前形成整治工作總結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工商總局辦公廳
質檢總局辦公廳
2017 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