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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委聯合治理超限超載執法專項行動開始


      根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整治公路貨車違法超限超載行為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交辦公路﹝2016﹞109號)的有關要求,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在全國范圍內聯合組織開展整治貨車違法超限超載行為專項行動,為進一步規范專項行動期間有關執法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密切協作配合,聯合開展執法

專項行動期間,各地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托公路超限檢測站聯合開展執法。未設置超限檢測站的地區,可以依托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并公布的執法站所、停車場、卸載場等具有停放車輛及卸載條件的地點或者場所開展聯合執法。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指揮引導車輛到公路超限檢測站接受檢測,并依據公路管理機構開具的稱重和卸載單依法進行處罰、記分。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實施稱重,并監督違法超限超載車輛消除違法行為。公路超限檢測站要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供辦公、食宿等便利和保障。

公路管理機構經流動檢測認定的違法超限運輸車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巡邏中發現的涉嫌超限超載的運輸車輛,要就近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進行處理;距離公路超限檢測站較遠的,應當就近引導至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并公布的執法站所、停車場、卸載場等具有停放車輛及卸載條件的地點或者場所進行處理。

二、明確工作職責,細化工作流程

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明確職責分工,嚴格按照以下流程進行執法: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超限檢測站入口設立引導崗,指揮引導車輛到超限檢測站接受檢測。

(二)公路超限檢測站執法人員對車輛進行檢測。對確認未超過規定限載標準的車輛,直接予以放行;超過規定限載標準1噸以內的,予以警告后放行。

(三)對經檢測確認超限超載運輸的車輛,公路超限檢測站執法人員打印檢測單(過磅單)兩份,由駕駛員簽字確認,并暫扣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和從業人員資格證。

(四)公路超限檢測站執法人員責令并監督超限超載車輛消除違法狀態。

(五)公路超限檢測站執法人員引導已卸載的車輛再次進行檢測。對經復檢確認違法狀態已按規定消除的車輛,超限檢測站執法人員打印檢測單(過磅單)兩份,由駕駛員簽字確認。對經檢測發現違法狀態尚未按規定完全消除的車輛,公路超限檢測站執法人員應責令并監督其繼續消除違法狀態,直至完全符合相關規定。

(六)公路超限檢測站執法人員填寫稱重和卸載單,加蓋公路超限檢測站公章后,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留存聯交駕駛員。(稱重和卸載單式樣附后)

(七)交通民警收到駕駛員提供的稱重和卸載單后,依據稱重和卸載單載明的超載比例,依法作出處罰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的駕駛員。

(八)公路超限檢測站執法人員將駕駛員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留存后,放行已消除違法狀態的車輛。

(九)公路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有關信息抄送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嚴格實施“一超四罰”。

三、突出工作重點,嚴格規范執法

專項行動中,各地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突出重點,集中查處三軸及以上貨運車輛車貨總質量超過限載標準的違法行為,確保整治效果,外廓尺寸超過限定標準的,另行部署整治。超限超載的認定,要嚴格按照交辦公路﹝2016﹞109號文件所附公路貨車最大允許總質量,認定貨車是否超限超載,并以貨車最大允許總質量計算超載比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處罰。

對部分特殊車輛,專項行動期間按照以下要求處理: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違法超限超載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運輸鮮活農產品車輛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通行收費公路時,該運次不得給予免收車輛通行費的優惠政策;通行非收費公路時,以批評教育為主,暫不實施處罰。

(三)載運標準集裝箱的掛車列車,重點檢查其車貨總質量是否超過限載標準的行為,專項行動期間暫不對外廓尺寸進行檢查。

(四)車輛運輸車治理要嚴格執行《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車輛運輸車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辦運〔2016〕107號)要求,按照過渡期政策分期治理、逐步到位,目前重點治理雙排裝載的車輛運輸車,對未到整改期的單排裝載車輛運輸車,不得以車輛超長、非法改裝等理由禁止駛入高速公路或者進行處罰。

(五)低平板半掛車運輸普通貨物的整治工作另行部署,專項行動期間重點查糾其車貨總質量超過限載標準和假牌套牌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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